会计档案的销毁要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怎么销毁呢?会计凭证销毁是指凭证连同凭证所附的一些附件,比如发票之类的一起全部销毁。但是会计档案中如果保管年限要求不一致的,以时间较长的为准。例如,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要求保管年限为5年,会计凭证要求保管年限为15年,这张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就要15年后才能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特殊规定外,销毁程序: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有两种情况,即使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1)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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