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违法乱纪的不在少数,因此要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三种亲属关系.
事实表明,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已不在少数,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亲属关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经过父、母、夫、妻、儿、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称谓来表示,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事情上表现为比他人更为紧密的合作与支持;在工作和个人事业上,这种密切关系往往表现为相互提携、相互支持;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亲、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实行回避。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较核心、较重要的部分。属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较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根据公务员条例的上述规定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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